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青田县**街道**街遇见被害人金某某,二人同行至**路**美食附近时,被告人黄某甲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从其衣服内袋窃得钱包一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乘坐公交车逃离现场。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青田县**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肖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亚丽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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