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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名:王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青田县**街道**街遇见被害人金某某,二人同行至**路**美食附近时,被告人黄某甲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从其衣服内袋窃得钱包一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乘坐公交车逃离现场。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青田县**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肖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亚丽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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