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南海区**镇**村**大道旁的**厂辞工后,回到宿舍**房收拾行李,乘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乙放在床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365元。
2019年10月15日13时,民警在**镇**村**号出租楼将黄某甲抓获,并起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提电脑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3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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