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住和平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闲逛至**镇**路****网吧门口发现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没上头锁,遂将打火线拔出尝试打火,打火未果后便将摩托车推至**路市场“****”门口停放。经价格认定,该男装豪爵牌摩托车价格为4181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看见一辆女装摩托车在**镇街镇****经销部门口停放且未拔钥匙,趁人不备时迅速将门口停放的摩托车骑至**镇街镇****门口停放。经价格认定,该女装豪爵牌摩托车价格为29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摩托车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陈述;3.证人黄某丙、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记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维科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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