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之**。2002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台山市白沙镇翠芳园住宅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绿色喜鹿牌电动车(价值700元)。之后销赃得款450元。
2、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被害人黄某丙位于台山市白沙镇龚边青山村的养殖场盗窃30只三皇鸡,每只重3斤,共计价值1620元。之后销赃得款250元。
3、2020年 1月7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被害人黄某丁位于白沙镇龚边田三村的养殖场盗窃30只三皇鸡,每只重3斤,共计价值1620元。之后销赃得款255元。
上述犯罪事实均是被告人黄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的。
案发后,上述被盗浅绿色喜鹿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陈述。
3、证人黄某戊、黄某己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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