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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工,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罪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用偷配的钥匙多次到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仓库,盗得被害人陈某甲的服装。被盗部分服装12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6元。

二、2019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用上述方法多次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号仓库,盗得被害人陈某乙的200件服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0元)。

三、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用上述方法到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横街*号*号仓库,盗得被害人陈某丙的服装。被告人黄某甲将上述盗窃所得的服装出售给“婷哥”等人,黄某甲收到“婷哥”微信转账赃款共人民币25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目无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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