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闽清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6日被逮捕。
委托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彭某甲、彭某乙、刘某某(均另案起诉)、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经合谋后,由黄某甲驾驶汽车搭载彭某甲、彭某乙、刘某某、黄某乙到本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民昌路、兴城路等路段,分工合作盗窃摩托车。当日凌晨,共盗得黄某丙、李某某、骆某某、黄某丁的摩托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车辆共价值人民币6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赃物照片等物证;
2. 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辨认等笔录;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卉
检察官助理:张诗曼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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