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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200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曾因犯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网吧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将黄某丙停放在珊珊网吧停车场内的一辆粉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丙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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