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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区**坑**号福建省三明市****** 号**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 年11 月29 日被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推广“**商城”APP之际,于2019年6月16 日到被害人黄某乙位于明溪县雪峰镇**新城**酒庄店铺,以提高花呗额度为由借用黄某乙手机,并趁其不备在黄某乙手机上下载“**商城”APP,利用该APP分期购买苹果8plus手机一部,购买手机金额人民币5199元加分期利息共计6128元。被告人黄某甲将收货人信息修改为其微信昵称及手机号码,收货地址修改为其三明**居住小区小卖部。被告人黄某甲收到该手机后变卖获利1700 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为其退出赃款6128元,被害人黄某乙对黄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自首、退赃、刑事犯罪前科

量刑建议

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员:王  勇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三明市********,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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