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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害人朱某甲系汕头市金平区**园**区**包装厂员工,居住在该厂位于乐业园A区**栋**楼**,各单独一个房间。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趁被害人朱某乙不在宿舍,遂将被害人朱某乙放在床上的苹果牌A1893型9.7英寸ipad 1台(经认定,价值2165元)盗走,后将该平板电脑藏于自己房间的一个红色手提包内。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甲的房间的红色手提包内查获被盗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案发后,被盗的苹果牌A1893型9.7英寸ipad 1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对盗窃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松合

代理检察员:谢鮀珊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共77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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