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86********,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汽配配送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营**号**幢**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被害人黄某乙、闵某某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的住所门口,采用猜试密码的方式打开房门的密码锁进入室内后,窃取室内的人民币现金260元、六福牌手镯1个、周大福牌手链1根、兰蔻牌面霜1支、兰蔻牌肌底液1支、肌肤之钥牌口红1支、香烟2条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7330元。
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玄武区红山路**号**公寓**栋**室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将盗窃的物品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18289****;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