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龙南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16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南县**镇**村**温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13只鸡。
2、2019年12月6日和10日凌晨许,被告人黄某甲两次在龙南县汶龙镇**村**黄某乙的养殖棚,分别盗得2只鸡和9只鸭。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南县**镇**村**小组蔡某某林场盗得11只鸡、1只鸭,后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鸡、鸭价格为人民币331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温某某、黄某乙陈述;3.证人蔡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331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甲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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