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费雨婷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在本市吴兴区**镇***区**幢****童装厂,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该童装厂二楼、三楼仓库,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童装,后部分销赃于樊某某、曹某某等处。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樊某某、曹某某及被告人黄某甲车内查扣涉案童装2056件,现均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童装共计价值人民币41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曹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由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湖价认字[2020]9号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敏强
代理检察员:乐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检补材料1份,共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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