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98********,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五指山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窜到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先后三次盗窃王某某的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某一天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趁王某某睡觉之机,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王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华为荣耀7A手机。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7元。
2.2020年3月28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趁王某某睡觉之机,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王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73元。
3.2020年5月28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趁王某某睡觉之机,进入王某某家中,企图盗窃王某某睡前套在手上压在胸口前的手机,被王某某发觉,黄某甲逃走,盗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现场、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五指山市**电信专营店发票、发还清单、关于黄某甲第一次盗窃手机型号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
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入室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 曾 亿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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