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新村**巷**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辩护律师:谢珂珂律师,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林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商量好实施假装乘坐使用电动自行车拉客人员的车辆,骗取对方信任后趁机拿走手机逃跑的行为。
2020年8月17日1时许,林某某同黄某乙假意搭乘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新兴小区,途中林某某录下杜某某手机屏幕解锁密码后下车,杜某某驾车行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街**巷**号处,黄某乙以扫码支付信号不好为由拿到杜某某的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9.12元)后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7日2时许,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三人在约定地点会合,解锁杜某某手机后又利用杜某某手机内身份证照片等将杜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5269元转出并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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