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乡**社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皖M*****货车经过**高速**服务区,在该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后忘记将加油卡拿走而驾车离开,卡内有余额人民币3350元。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牌号为皖M*****货车也来到该加油机加油,发现加油机中有加油卡,于是将加油卡拔出,在观察没有人发现后,将该加油卡插回加油机进行加油消费人民币1407.29元,尔后将该加油卡拿走,并在湖南高速**服务区内,继续用该加油卡将卡内余额人民币1900余元全部消费完毕,后将加油卡丢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3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消费记录单据、赔偿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东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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