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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94********,199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户籍地及出生地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现住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黄某甲将自己名下的粤******的白色现代轿车以4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至欧某某处。2020年1月7日上午,黄某甲根据粤******的GPS定位前往宜章县**镇**村并找到该车,黄某甲使用备用钥匙将粤******轿车开走。事发后欧某某询问黄某甲是否开走了车,黄某甲开始不承认自己开走了粤******轿车。后黄某甲于2020年1月8日将盗走的白色现代轿车归还给欧某某。被盗的粤******轿车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认定价值为56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质押合同、借条、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两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的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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