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盗窃,于2018年4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路**隔壁**饭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于此的闽******号小车驾驶室的车门未锁,遂窃取车内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150元,已交被害人领回。
2、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店面门口,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此的闽******号小车的车门未锁,遂窃取车内的5条七匹狼牌(灰狼)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2包细根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1包硬盒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2包七匹狼牌(灰狼)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1个黑色手提包(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赃物5条七匹狼牌(灰狼)香烟、2包细根中华牌香烟、1包硬盒中华牌香烟、1个黑色手提包,已交被害人领回。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乙、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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