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无业。2005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劳教委劳教一年;2008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劳教委劳教一年;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因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小区**号楼**单元**楼时,发现被害人武某某家101室房间窗户半开,被告人黄某甲遂即爬上窗户翻进房屋在卧室衣柜搜寻出一手提包,从手提包中翻出一钱夹,并将钱夹放进自己裤兜。接着被告人黄某甲在鞋柜上发现一部红色手机,并将手机放进自己裤兜,从窗户逃离时被被害人发现通知物业保安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黄某甲现场抓获,从其身上发现被盗赃款2145.6元及一部红色OPPOR15手机。被盗手机经价格认定1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
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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