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息烽县永靖镇开磷城小区内,通过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开磷城B4栋单元楼1楼楼道内电梯旁的一辆白色海陵牌HL250GY-B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59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在被息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已找回并由息烽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发奎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 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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