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窜至普定县化处镇私人住宅寻找女性衣物进行手淫。2020年6月26日20时30分许,黄某甲窜至普定县化处镇**村**路**号黄某丙家,使用起子将黄某丙家后门撬开后,通过楼梯上至二楼,再次使用起子将黄某丙家房间门撬开,进入黄某丙家房间内,先寻找女性衣物进行手淫,后临时起意将黄某丙的钱包及钱包内200元现金及黄某丙的社保卡、银行卡等盗走,后将该钱包丢弃于普定县化处镇**村**附近的水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杨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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