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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女友朱某某以自己家庭困难不能给付结婚的彩礼钱而要与其分手,在求助家人无果后,便谋生了到道真自治县三江镇邮政储蓄所抢钱来作彩礼钱的想法。被告人黄某甲到邻居郑某某家借了一把铁锤后来到三江邮政储蓄所,黄某甲用铁锤将三江邮政储蓄所一楼营业大厅的一面玻璃墙砸坏后进入储蓄所营业大厅内,并在办公桌的抽屉内翻找钱,后因发现大厅外围观人群众多,心生恐惧后骑车逃离现场。经道真自治县价格服务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玻璃外墙价值218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等;3.证人骆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2020年41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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