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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4时许,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神舟三路陕煤蓝山水岸工地上班的被告人黄某甲在该工地南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新日牌折叠电动车无人看管,遂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将这辆电动车的钢丝锁剪断,并将这辆电动车藏匿于工地附近的草坪里后返回工地继续上班。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藏匿电动车的地点,将藏匿的电动车骑回自己的租住处,并在淘宝网购买了电瓶锁更换了车锁供自己使用。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因嫌盗窃得来的电动车系折叠电动车不能带人,便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双竹村洋洋电动车营销部置换了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车供自己使用,被盗的黑色新日牌折叠电动车已被洋洋电动车营销部店主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置换的绿色爱玛牌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的黑色新日牌折叠电动车系被害人苗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以2450元的价格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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