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承接龙川县**镇片区中国联通网络安装服务的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节省安装成本,从中谋取私利,多次盗窃中国移动公司在**镇**村安装的尚未接入使用的光纤配线箱,并用汽油擦洗光纤配线箱表面的移动公司的标识,将光纤配线箱内的移动分光器换成联通分光器,后将处理好的光纤配线箱接入联通网络供其包片的联通用户使用,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黄某甲骑摩托车到**镇**村委会**幼儿园附近的居民房外墙,利用折叠梯和钳子共盗窃了3个中国移动公司的光纤配线箱,其中有2个不含分光器;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1-12点钟,被告人黄某甲骑摩托车到**镇**村**坝黄某甲老屋附近的居民房外墙,用折叠梯和钳子共盗窃了3个中国移动公司的光纤配线箱,其中有1个不含分光器;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黄某甲让其聘请的工人黄某丙开三轮车载其去**镇**村**村钟某某家附近,并在钟某某家外墙盗窃了1个中国移动公司的光纤配线箱。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共盗窃3次,结合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龙鉴[2020]55)号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盗窃7个中国移动公司的光纤配线箱(其中有3个不含分光器)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330元。
2020年5月26日11时,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川县**镇**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梯子一把、光纤配线箱两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起赃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移动公司**镇**村;3.证人张某某、官某某、黄某丙、钟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龙鉴[2020]55)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指认笔录一份、指认现场照片9张、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4张;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和审讯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