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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放火罪,2018年11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月至11月实施了盗窃、放火犯罪行为,分别为:
1、2018年1月25日凌晨,黄某甲撬窗进入小董镇西陵村委卫生室,盗窃了卫生室的两塑料壶的花生油,重约40斤。被盗花生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元。
2、2018年1月27日凌晨,黄某甲撬窗进入小董镇西陵村委能屋塘村文化中心大楼二楼,盗窃了二楼屋内的捐献箱里的2500元现金后花费完。
3、2018年3月23日凌晨,黄某甲在小董镇西陵村委大院里盗窃了村委会的新垃圾清运车的两个电瓶,转手卖掉。被盗两个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4、2018年11月15日晚8时30分许,黄某甲放火烧毁了小董那道村的鑫广卷纸经营部(邱某某和班怡依的纸巾厂),经鉴定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56465元。经查黄某甲于多年前认识邱某某的老婆班怡依,其对班怡依产生了好感,遂慢慢接近班怡依,开始班怡依像对待普通人一样与其接触,后来由于班怡依已经结婚加上对黄某甲没有好感,班怡依开始劝说黄某甲不要去找她并开始骂他,有时躲避他。班怡依躲避黄某甲后,黄某甲对班怡依由爱产生了恨,案发前几天黄某甲遇到班怡依打招呼班怡依不理会,案发当天(2018年11月15日)黄某甲去那道村委门口附近诊所打针,路上看到班怡依在那道村委门口附近的纸巾厂加工纸巾,于是产生了放火烧毁其纸巾厂泄愤,到了案发当天下午六、七点钟,班怡依和她丈夫邱某某收工离开纸巾厂后,黄某甲转到纸巾厂的后窗,看到纸巾厂里面左边堆放着纸质材料易燃物品,于是其扯下封窗户的彩条胶布,用随身带的其用来抽烟的打火机点着彩色胶布后,从窗户丢进到纸巾堆上,之后离开,其离开几百米后回头发现纸巾厂火势非常大,没有报警就匆匆逃回家,大火烧毁了纸巾厂,2018年11月16日0时19分大火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班怡依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翟某某、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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