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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本市地铁11号线上海西站4号口附近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趁四下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逃逸。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48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29日9时许,其将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上海市11号线上海西站4号口非机动车停放点,当日21时许,其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的事实。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9日,其与父亲黄某甲从本市11号线上海西站出站时,其先离开地铁站。后其在**路**路附近,见黄某甲骑着一辆盗窃的电瓶车的事实。

3.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一张,证明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948元。

4.辨认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照片,证明案发地点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涉案车辆已被依法扣押。

6.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证明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系被害人何某某所有。

7.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29日21时许,其在本市地铁11号线上海西站4号口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窃得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丁悦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律师联系方式:131670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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