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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2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15日17时,被告人黄某甲携带解码器去到本东城街道东城南路森绿甜品店对出停车场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灰色奥迪A3型轿车停放在此,黄某甲见状用上述工具干扰李某甲锁车,并入车内实施盗窃。后黄某甲盗走李某甲放在车内的一部银色苹果牌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价值约10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赃物。

2、2018年12月1日10时,被告人黄某甲携带解码器去到本市东城街道新世界花园十三行对出停车场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李某乙将一辆银色大众轿车停放在此,黄某甲见状用上述工具干扰李某乙锁车,并入内实施盗窃。后黄某甲盗走李某乙放在车内的一部苹果牌2017年新款MULTI-TOUCHBA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约15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赃物。

3、2018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解码器去到本市东城街道新世界花园维港茶餐厅门口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乙将一辆黑色保时捷轿车停放在此,黄某甲见状用上述工具干扰黄某乙锁车,并入内实施盗窃。后黄某甲盗走黄某乙放在车内的一部灰色华硕牌S4000VA825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约3933.2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赃物。

2018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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