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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黄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东莞市**经营部担任搬运工期间,结识了客户肖某某(在逃)及肖某某的哥哥(在逃)。2019年7月,黄某甲向肖某某的哥哥借款18000元用于还贷,后无力偿还,便与肖某某、肖某某的哥哥密谋,由黄盗窃**经营部的农作物来抵债。2019年8月至11月,黄分多次盗窃了于某某放于仓库内的红豆280袋(价值约60200元)、绿豆180袋(价值约36180元)、黑豆160袋(价值约20160元)、小米50袋(价值约9250元)、红眉豆5袋(价值约955元)、黄豆100袋(价值约11500元)、糯米82袋(价值约13776元)等农作物,并将盗来的农作物转手给肖某某或肖某某的哥哥进行抵债,黄每次盗窃时,都安排廖某某(在逃)为其看风。事发后,被害人于某某发现账目有问题,并在其他市面上发现了与其所售相同品牌的农作物,经多方打听,于找到了肖某某位于深圳市**的仓库,并在仓库内发现了部分被盗窃物品,于找回了被盗的红豆47袋(价值9870元)、绿豆13袋(价值2613元)、黑豆10袋(价值1250元)、小米3袋(价值555元)。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9月26日12时许在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将黄某甲抓获。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他失窃物品则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赃物一批;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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