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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17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乙(在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门口,由黄某甲看风,黄某乙使用撬锁工具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粤AK****五菱牌小汽车,后因行窃时汽车防盗器报警而未得逞,黄某甲在逃跑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涉案小汽车的鉴定价值为473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实物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车辆登记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甲、江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昕

2015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4张。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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