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镇**街**号。2017年5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行政拘留三天。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区黄阁镇东里村乌石湾上街5号出租屋内盗走被害人黄某乙的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89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亮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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