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上思县思阳镇玉学村附近的一块甘蔗地发现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停放在甘蔗地。黄某甲见四周没人,便想将该辆拖拉机偷走。黄某甲在现场找到拖拉机的摇手,后便将拖拉机启动,其驾驶拖拉机往七门高速路口方向行驶,打算将拖拉机开去卖废铁。黄某甲将拖拉机开到七门高速路口附近路边时,拖拉机熄火停车。黄某甲下来查看拖拉机时,被害人农某某驾车追赶到现场,黄某甲发现拖拉机的主人赶到现场要抓他,便甩脱农某某逃离现场。经上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农某某被盗窃的手扶拖拉机价格为2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珊德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78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壹份;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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