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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平果市旧城镇加油站对面路边的大榕树下,将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拖拉机盗走,后将盗窃得来的拖拉机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乙。经平果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的拖拉机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60元。破案后,涉案的拖拉机已经发还给受害人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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