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23时许,外号叫“老某某”和“凉某某”的两名男子(在逃)邀被告人黄某甲去华侨金龟岛附近盗窃变压器,其同意。后被告人黄某甲伙同 “老某某”、“凉某某”一起骑电动车窜至来宾市之江路来华农场十队附近路段的一家木板厂盗窃了一台变压器,并将变压器内的槽钢支架和铝线拿到来宾市区长梅路黄某乙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售卖,所得赃款每人平分得100元。次日晚上,黄某甲同伙“凉某某”再次窜至行窃地点,将变压器内的铝线盗走后拿到长梅路梁某某经营的废旧回收站售卖,所得赃款每人平分得18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台配电变压器价值为人民币20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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