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日常交往中获知黄某乙使用的微信账号、登录微信密码和支付密码后,于2019年11月2日至3日期间,多次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黄某乙的微信账号,通过微信支付功能,盗取微信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3750元(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购物消费和换取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日8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横县**镇**路段一流动水果摊以扫二维码付款方式换取现金100元。
2.2019年11月2日9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场横县**珠宝店(**珠宝制空权店),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3528元购买一玫金戒指,后将该金戒指转卖给他人获得现金2790元。
(3)2019年11月2日13时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场的一回收手机店以扫二维码付款方式换取现金1000元。
(4)2019年11月3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场横县**珠宝店,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9122元购买一玫金戒指,之后将该金戒指转卖给他人获得现金8000元。
所得赃款被告人黄某甲除了用其中的500元购买了一台二手OPPOA59S手机(已被扣押)外,其他的全部已用于赌博和其他消费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OPPOA59S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质量保证单、银联商务凭证等;3.证人兰某某、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7.微信账户支付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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