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户籍地址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田东县**镇**路**站**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西乡塘巷17号房门前盗走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海绿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为LWANE6Z8C2FU915640的JG60V)。同年2月9日,黄某甲将三轮车开到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4512元。同月11日,民警依法将涉案电动车发还失主黄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利丽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