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逃)、黄某丙(另案处理)窜到被害人陈某某在钦州市**路**店附近,由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丙前往店内假装购买鱼钓为借口,由黄某乙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智能手机偷走,后经由被告人黄某甲将手机出售。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6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别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