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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18年11月1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温岭市**镇**大道**号体育彩票店内,多次利用其前妻徐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微信透支借贷的方式,窃走徐某某人民币85400元。

2019年12月19日11时30分,被告人黄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黄某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明细对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物证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宵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提讯证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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