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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于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17日起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多次使用捡来的钥匙盗窃他人电动车。

1.2020年1月1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村**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乙一辆台坚牌两轮电动车后,其骑到迳口村路口时被正好乘车经过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现,黄某甲害怕下将该电动车丢弃在路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72元。

2.2020年1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村**巷**号楼下充电桩旁盗走被害人饶某某一辆两轮电动车后以200元价格卖给路人。

3.2020年2月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村**路**巷**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爱玛星牌两轮电动车后准备骑去东莞塘厦卖掉,后因车辆没电后遂将该车丢弃在路边。民警于2020年2月9日接到朱某某报警后,经过视频追踪,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凤新路与迳口路拐弯处查获该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48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2日19时许在东莞市常平镇**生活馆网吧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黄某乙、朱某某的电动车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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