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工,户籍地道县**镇**居委会**组,住道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道县食品站街东北角的家属房旁边将停在巷道内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开回上关街道自家果园内藏匿,次日被其父亲黄某乙发现后黄某甲向其父亲谎称是从陌生男子处以300元价格购买,黄某乙并向村辅警报警,村辅警向黄某甲调查时其依然谎称是向他人购买。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600元。
2020年10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道县宝珍街被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购车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道价认定[2020]3-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电子证据: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助理检察官:罗丽娟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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