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4时许,黄某甲趁黄某乙外出时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从黄某乙家大门进入黄某乙家卧室内,在黄某乙放在自家卧室床铺被子下的14650元现金盗走,并使用了其中650元钱。9月2日黄某甲得知黄某乙报警后,于9月2日23时许将盗窃后使用剩余的14000元现金放在黄某乙家门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照片九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兰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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