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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罪一案霞检诉刑诉〔2019〕485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合作商”,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群众,未婚,**汽配档口员工。该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甲先后认识许某某(绰号“十六”、“虾米”)、黄某乙(绰号“叼毛”)。许某某、黄某乙在获悉黄某甲平时收购电动车电池后,三人便达成约定:由黄某甲以每块52元至55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收购许某某、黄某乙盗窃的大电动车电池(16V20A),以每块3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许某某、黄某乙盗窃的小电动车电池(12V12A)。许某某、黄某乙盗窃得手后,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联系黄某甲,双方相约见面交易。后来,黄某甲为了方便,于是就将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村**号停车房的钥匙交由许某某、黄某乙,让此二人直接将要卖给黄某甲的电动车电池或电动车零件直接存放在停车房,待黄某甲清点完毕后,再将购买电动车电池的现金人民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黄某乙等人。

经调查,黄某乙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关某某将一辆深蓝色小刀牌电动车停放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栋**层**号商铺,次日取车之时发现该电动车5块电池被盗。该电池于2018年7月30日购买,品牌为绿色超威牌,型号是:6-DZM-20,60V20A电池一组,包含5块12V的电池。

经鉴定,涉案超威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价格为444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系由黄某乙、黄某丙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二、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陈某甲将一辆组装电动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栋**层**商铺门口,当天下午取车之时发现该电动车上的一块锂电池和一个电动车控制器被盗。失窃的电动车锂电池是白色超凡牌,型号为72V40A,于2019年4月3日购买;失窃的电动车控制器是黑色蓝德牌,型号为72V40A。

经鉴定,超凡牌锂电池的价格为2968.53元人民币;蓝德牌电动车智能型控制器价格为1050.20元人民币。合计4019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及控制器系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三、2019年7月25日晚,被害人杨某某将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17栋1层商业街,次日上午取车之时发现车内4块电池被盗。失窃的电动车电池是京球牌,48V20A电池一组,包含有4块12V的电池,型号是:6-DZM-20。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失窃的一套京球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的价格为497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四、2019年7月,被害人刘某某将一辆深蓝色绿源牌电动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5号**花园商业街**商铺旁边,次日早上取车之时,发现电动车内的4块电池被盗了。被盗电池是绿色超威牌,48V20A电池一组,包含有4块12V的电池,型号是:6-DZM-20。 

经鉴定,被害人失窃的一套超威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的价格为120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五、2019年8月10日晚,被害人孙某某将一辆黄色南鹰牌电动车停放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栋**层商业街处,次日取车之时,发现电动车内4块电池被盗。失窃电动车电池是天能牌,48V20A电池一组,包含有4块12V的电池,型号是:6-DZF-20,于2019年3月15日购买的。

经鉴定,被害人失窃的一套天能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的价格为482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许某某、陈某乙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六、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将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正门旁边,次日上午取车之时发现车内的4块电池被盗。失窃电动车电池是超威牌,48V20A电池一组, 4块12V电池,型号是:6-DZM-20。

经鉴定,被害人失窃的一套超威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的价格为375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许某某、吴某甲、林某某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七、2019年7月9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将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栋**层商业街,次日上午取车之时发现电动车内5块电动车电池被盗了。失窃的电动车电池是天能牌电池,电池伏数60V20A, 5块12V电池。

经鉴定,被害人失窃的一套天能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5个)的价格为591.85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八、2019年7月10日晚,被害人吴某乙将一辆蓝色小数点牌电动车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栋**层商业街,次日上午取车之时,发现电动车内4块电池被盗。失窃的电动车电池是天能牌电池,电池伏数是48V20A,4块12V电池。

经鉴定,被害人失窃的一套天能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4个)的价格为297.92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九、2019年7月30日晚上23时许,莫某某将一辆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路**花园正门旁边,次日上午取车之时,发现电动车内5块电池被盗。被害人失窃的电动车电池是南都牌电池,电池伏数是60V20A。

经鉴定,被害人失窃的5个南都牌电动车铅酸蓄电池的价格为390元人民币。

经查,该电动车电池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许某某盗走,后贩卖给本案被告人黄某甲。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甲直接向黄某乙转账赃款14644元人民币,其余款项由黄某甲转账给许某某,再由许某某转账给其他盗窃参与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证、搜查笔录;

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3.关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的陈述;

4.另案处理人叶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照片辨认笔录;

7. 被害人提供失窃财物的收款收据;

8.鉴定意见;

9.人口信息资料;

10.到案经过;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12.无犯罪记录证明;

13.悔改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赃物仍多次收购并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形成共谋盗窃的共犯关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挺

2020211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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