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村村民,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水电站没有按照每年的山地租金协议补偿200元给他为由,联合部分**村村民将用工具把水电站的水库阀门卸下拿回村中,导致正在发电的电站造成水资源流失无法继续生产经营,6月9日电站主管罗某某去村中协商时,村民归还水库阀门。
2、2018年6月10日,**村村民发现**水电站在未与村民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继续发电,于是被告人黄某甲和部分**村村民又再次用工具把水电站的水库阀门卸下拿回村中,导致正在发电的电站造成水资源流失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3、2018年8月6日,**村村民发现**水电站在**乡司法所介入后尚未调解成功的情况下继续发电,于是被告人黄某甲和部分**村村民把水电站引水渠的泄洪木板抽走带回村中,导致正在发电的电站造成水资源流失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私利,多次故意毁坏水电储水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检察官助理:李旭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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