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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私分国有资产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潮州市潮安区**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路**街**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栋**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委员会(以下简称“彩塘镇委”)、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彩塘镇政府”)于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间,在每年的春节前及中秋节前,由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翁某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通过虚构计生宣传、环境卫生清理及整治等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列开支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3010951.34元,后以节日补贴、镇班子成员阶段奖励的名义,将其中的人民币1933000元发放给该镇在编在职人员及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以下简称“彩塘派出所”)民警,并由时任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被告人黄某甲对虚列开支的单据进行审批。事实列举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彩塘镇政府在该镇委、镇政府决定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套取的财政资金中,以节日补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202000元发放给该镇73名在编在职人员及彩塘派出所28名民警。

2、2014年春节前,彩塘镇政府在该镇委、镇政府决定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套取的财政资金中,以节日补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373000元发放给该镇68名在编在职人员及彩塘派出所27名民警;并以2013年度该镇班子成员阶段奖励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70000元发放给该镇14名班子成员。

3、2014年中秋节前,彩塘镇政府在该镇委、镇政府决定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套取的财政资金中,以节日补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190000元发放给该镇66名在编在职人员及彩塘派出所29名民警。

4、2015年春节前,彩塘镇政府在该镇委、镇政府决定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套取的财政资金中,以节日补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382000元发放给该镇70名在编在职人员及彩塘派出所29名民警;并以2014年度该镇班子成员阶段奖励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70000元发放给该镇14名班子成员。

5、2015年中秋节前,彩塘镇政府在该镇委、镇政府决定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套取的财政资金中,以节日补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190000元发放给该镇67名在编在职人员及彩塘派出所28名民警。

6、2016年春节前,彩塘镇政府在该镇委、镇政府决定并经被告人黄某甲审批套取的财政资金中,以节日补贴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391000元发放给该镇70名在编在职人员及彩塘派出所29名民警;并以2015年度该镇班子成员阶段奖励的名义,将现金人民币65000元发放给该镇13名班子成员。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2月17日被监察机关带回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8350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某甲同志简历、彩塘镇党委会会议记录、现金出纳簿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委员会、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人民币1835000元暂扣在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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