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2********,壮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汪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等三人经合谋,结伙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西林县那劳镇某处,从被害人韦某某家的猪圈内盗走一头白色毛发的生猪,运输到西林县那劳镇**村**屯汪某乙的砂糖桔果地藏匿,准备宰杀这头生猪分肉。同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汪某乙家砂糖桔果地查获汪某乙及被盗生猪,后将被盗生猪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汪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前述罪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过秤,被盗生猪重2**市斤。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生猪价值人民币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过秤笔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汪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韦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松
2020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6756****;
2. 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767****;
3. 被告人汪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8160****;
4.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DVD光盘2张;
5.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 《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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