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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等二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4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同案人周某某(在逃)向被告人黄某甲开设的普宁市润信金服公司借款27000元。201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未能按照协议进行还款,被告人黄某乙、同案人周某某(在逃)、“外省”(身份不明)等人到潮南区陈店镇瓦窑村综合市场三楼被害人王某乙家处,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强行带至普宁市星际俱乐部KTV406包厢进行拘禁。凌晨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同案人周某某等人又强行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带至普宁市冠万山茶庄宾馆602房、608房进行拘禁。至18时左右,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又被强行带至普宁市润信金服公司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案人周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殴打、恐吓,要求二被害人还钱。至21时许,被害人家属筹集27000元汇给王某甲,王某甲将钱还给润信公司。随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才被释放。

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城、黄某乙鸿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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