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庄村**下**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3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押回丰城市看守所羁押。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住**镇**村**埔**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镇**村**宫**号。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镇**庄村*下**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6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押回丰城市看守所羁押。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镇**村罐哩**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镇**村**路**号。2010年10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镇**村**道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钟玉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镇**村**哩**号。2005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蔡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镇**屋村**湖**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3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押回丰城市看守所羁押。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高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高某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高某丁,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饶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高某戊,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黄某丁,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化处**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5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押回丰城市看守所羁押。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化处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5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押回丰城市看守所羁押。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上官某某、黄某乙、蔡某甲、刘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钟玉某某、蔡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邹某甲、饶某甲、高某戊、黄某丁、王某甲、罗某甲、柯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起,以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为首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团伙,利用山上养鸡养鸭为掩护,在丰城市**镇**村委会的一山上从福建请技师,从湖北、广西购买制毒原料和设备大量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黄某甲负责出资及联系购买原料、从福建请制毒技师,高某甲负责山上场地管理及邀集丰城方制毒工人,并与张某甲、高某丙、高某乙合伙搭建了制毒窝点的工棚。张某甲负责接制毒原料上山,上官某某负责邀集制毒技师及负责生产时对福建方制毒技师进行管理,将制毒工人分为两班进行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并与黄某甲、蔡某乙联系,蔡某乙负责为制毒窝点提供技术指导,蔡某甲(班长)负责制毒窝点的生产,指挥福建方及丰城方制毒工人制毒,刘某甲(另外一班班长)负责指挥其所在班的人制毒,钟玉某某、黄某丙、李某甲是福建方制毒工人,高某丙、高某乙是制毒窝点场地投资人,并在制毒窝点参与生产制毒物品,高某丁、高某戊、饶某甲、黄某丁为丰城方制毒工人,邹某甲负责搬运制毒原料及协助福建人制毒,王某甲负责在制毒窝点负责做饭,为制毒提供条件;罗某甲帮助高某甲为福建技师购买制毒生产过程中的联系电话卡,并在2019年1月份左右协助拆棚子,搬运制毒物品;柯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为前期搬运制毒原料的工人,黄某乙负责将制毒原料拖运到丰城来制毒的司机,并协助搬运制毒原料,其还与黄某甲是亲兄弟,协助黄某甲在丰城制毒。
2018年4至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安排车辆分七、八次将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原料、机器设备等送至丰城。其中,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在其哥哥黄某甲的安排下驾驶闽E*****车辆将用于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机器设备、装原料的空桶等送至丰城市**镇高某甲养鸡养鸭棚子旁,并伙同高某甲、张某甲、高某乙、柯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将机器设备、装原料的空桶等物品搬运至储存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反应釜等设备)的棚子内。
2018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驾驶闽E21157货车带着其哥哥黄某甲将用圆柱形铁桶装的制毒原料40桶左右送至丰城市铁路镇路口,高某甲、张某甲、高某乙、柯兴旺、高某丙等人将黄某乙驾驶的闽E*****货车上的20桶左右制毒原料搬运至高某甲位于丰城市**镇**村委会的养鸡养鸭的一鸡棚内。
2018年7、8月份,由于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关键原料一直没有购买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杨某某以及柯某某在拿到高某甲支付的搬运制毒原料和设备的工资后先后离开了丰城。
2018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驾驶装有制毒原料的闽E*****货车来到丰城市,并将货车停靠在丰城市**的一个修车店旁,因用于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原料和设备基本已经到位了,第二天其哥哥黄某甲也驾驶闽DH****车辆来到丰城市,因还有一种制毒原料未能购买到,致使制毒窝点不能马上开工生产,黄某甲来到丰城后便从南昌化工市场和联系关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原料和设备用于试生产制毒原料苯丙酮。8月13日,设备和原料到位后,黄某甲便带着张某甲、黄某乙来到**村制毒窝点开始试生产制毒原料苯丙酮,由黄某甲带着黄某乙在存放制毒设备和原料的鸡棚内试生产,张某甲负责看守,因各种原因经过近两天的试生产也没有试生产成功,之后黄某甲与黄某乙便离开丰城了。
2019年1月12日,由于原来存放制毒物品原料和设备的棚子占用了耕地,高某甲、高某丙、高某乙、邹某甲、饶某甲、高某丁、高某己、罗某甲等人开始转移场地,把原来棚子里面的一些设备和原料转移至山上其他棚子里面。
2019年3月6日晚上,在黄某甲的联系下,张某甲、高某甲、邹某甲在丰城市**杨将广西溴代苯丙酮厂家运过来的5桶搬运至丰城生产制毒物品的窝点;次日黄某甲来丰城后给了高某甲1万元作为制毒生产的启动资金; 3月10日晚,在黄某甲的联系下,张某甲、高某甲、邹某甲在丰城市**杨将广西溴代苯丙酮厂家运过来的15桶溴代苯丙酮搬运至丰城生产制毒物品的窝点; 3月11日,在黄某甲的安排下,张某甲驾驶闽DK****前往福建龙岩接生产制毒物品的技师,在龙岩黄某甲给了张某甲4万元钱现金,要张某甲把钱拿给高某甲作为制毒窝点开始生产后窝点的日常生活开支,在此期间黄某甲还向高某甲提供的卡号中共存入29700元,同样是作为制毒窝点生产后期的各项开支。
2019年3月12日凌晨,由张某甲驾驶车牌为闽DK****的别克车带着刘某甲、李某甲、黄某丙,由上官某某驾驶车牌为粤SH****的马自达带着蔡某甲、钟玉某某从龙岩来到丰城丽村镇的制毒窝点,2019年3月12日晚,蔡某甲开始调试生产制毒物品的设备,并教在场参与生产制毒物品的人员按照三个不同颜色桶分别标注“1号”“2号”“3号”,在标注好“1号”“2号”“3号”号的桶中加不同重量和种类的原料放入反应釜中进行搅拌反应,按照蔡某甲教的方式试生产后,在上官某某的安排下,所有参与生产的人员分两个班:白班有福建技师蔡某甲、福建技师钟玉某某、丰城工人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黄某丁,由蔡某甲负责;晚班有福建技师刘某甲、李某甲、黄某丙、丰城工人饶某甲、邹某甲,由刘某甲负责,蔡某甲为制毒技术总负责人,上官某某负责生产。由于上官某某离开龙岩前往丰城之前,交代蔡某乙,如果在生产麻黄碱的过程中有不懂的向蔡某乙请教,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蔡某乙2万元钱。在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过程中,蔡某乙多次通过电话对窝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负责放哨及原料、生活物资的采购。2019年3月12日晚,制毒窝点开始正常生产,2019年3月13日,由于窝点缺少防毒面具,张某甲便前往赣州宁都向黄某甲拿制毒防毒面具,黄某甲又给了张某甲3万元钱让其转交给高某甲作为制毒窝点的各项开销。
2019年3月19日凌晨,该制毒窝点被查获。民警当场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大批不同颜色液体、泥状物疑似制毒物品、其他化学物品,并查获反应釜、塑料桶、猛火炉、甩干机等大量生产制毒物品的工具。
该批疑似制毒物品及其他化学物品现场取样后经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和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麻黄碱、溴代苯丙酮、甲卡西酮等成分。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出麻黄碱重量为79.36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上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乙、蔡某甲、刘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钟玉某某、蔡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邹某甲、饶某甲、高某戊、黄某丁、王某甲、罗某甲、柯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为黄某甲等人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提供帮助,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上官某某、黄某乙、蔡某甲、刘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钟玉某某、蔡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邹某甲、饶某甲、高某戊、黄某丁、王某甲、罗某甲、柯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上官某某属于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乙、蔡某甲、刘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钟玉某某、蔡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邹某甲、饶某甲、高某戊、黄某丁、王某甲、罗某甲、柯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属于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经亲属规劝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上官某某属于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鹏 丁成亮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高某甲、张某甲、上官某某、黄某乙、蔡某甲、刘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钟玉某某、蔡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邹某甲、饶某甲、高某戊、黄某丁、王某甲、罗某甲、柯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0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