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爹佬”、“龙坤”,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在瑞金市象湖**镇瑞鼎公馆****小区经营聚祥**建材店,公民身份号码: 362102197605301011362102197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五工田脑79号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6月4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2月16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铲斗”、“灿兜”,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在瑞金市象湖**镇瑞鼎公馆****小区经营装修材料销售,公民身份号码: 362102196610301011362102196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新村82号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2月16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昂斗”,男性, 1959年7月8日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无业,公民身份号码: 3621029590708103536210295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五工田脑26号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瑞金市宏源郡***置业有限公司开始在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瑞金市**镇**村开发建设瑞鼎公馆****小区。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为达到强揽瑞鼎公馆****工程项目的非法目的,以瑞鼎公馆****开发建设的土地系桔林**村村民所有为由,多次煽动、带领部分村民,以拦路、爬铲车等方式在瑞鼎公馆****南区二期****南区**期瑞鼎公馆****南区**期土方施工现场进行阻工。之后,黄某甲、黄某丙与瑞金市宏源郡***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谈判,要求承包瑞鼎公馆****小区附属工程。瑞金市宏源郡***置业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被迫答应将瑞鼎公馆****后续相关附属工程发包给黄某甲、黄某丙等人。2016年3月28日,黄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同瑞金市宏源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瑞鼎公馆****南地块地下室工程,合同价款共计110.9万元,实际该工程系黄某甲与黄某丙合伙承包,黄某甲负责管理施工。2019年9月12日,黄某甲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向黄某丙分红17000元,并在聊天记录中注明该款系“瑞鼎公馆****南区地下室早坪钢砂和划车位分红。已分完。”,“付清款分红款”。黄某丙收到转账后,当日将该款中的16900元分两笔提现到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2016年8月,瑞鼎公馆****小区一期开始交房,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也开始合伙向瑞鼎公馆****小区的业主销售水泥、砖块、沙子等装修材料。黄某甲、黄某乙为垄断瑞鼎公馆****小区装修材料市场以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采取言语威胁、小区门口阻拦、雇请铲车将业主在别处购买的沙子铲走等方式对业主进行威胁,迫使部分业主以高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向其购买水泥、砖块、沙子等装修材料。形成非法影响后,黄某甲与黄某乙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协议,分别经营。协议约定两人轮流供应瑞鼎公馆****业主装修材料,即黄某甲销售一户后由黄某乙销售,依此类推。2016年8月至被查处期间,黄某甲强迫交易装修材料15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61258元,黄某乙强迫交易装修材料10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3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记账本、收据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王某甲、钟某某、邓某某、宋某某、翁某某、危某某、刘某乙、曹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瑞金市宏源郡***置业有限公司发包附属工程项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采取威胁手段,强迫瑞鼎公馆****小区业主以高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向其购买水泥、砖块、沙子等装修材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跃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侦查卷壹拾玖册、检察卷壹册。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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