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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等六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廉江市粮油领域小区**幢**房。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黄某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8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己,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黄某己、黄某丁、黄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黄某丙、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来到廉江市塘蓬镇新老圩交界处的新屋工地处,因土地问题与黄某己等人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黄某丙将黄某己家存放在该工地处的拦河花瓶等物品砸烂。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钩机将黄某己家存放在该处的石板、拦河花瓶、树木等一批物品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3988元。

2、​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来到廉江市塘蓬镇新老圩交界处的新屋工地处清理砖头等杂物,随后被告人黄某丁发及邱某某(在逃)来到该处与被告人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争吵并相互斗殴,期间被告人黄某己、黄某丁等人来到该处亦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等人继续发生斗殴。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黄某己清、黄某丁、黄某丁及黄某己、黄某癸等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壹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己、黄某丁、黄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丁东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己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证据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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