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某某,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20日、4月2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至尊宝”、“夏威夷”、“万紫千红”“金尊”“天上人间”等微信群为赌博群仍以每日每个群100元至320元向被告人黄某乙租用“牛魔财务”软件,并以每日100元至500元不等雇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大田县**镇**村**号**楼**房间内,利用电脑、手机、微信登录上述微信赌博群统计每场赌客输赢,并将统计结果发送至微信赌博群内供赌客结算。至2018年12月5日,黄某甲收取各赌博群服务费计人民币476415元,支付陈某某工资人民币125965元,支付李某某工资人民币69759元,支付黄某乙软件使用费人民币125540元。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将“牛魔财务”软件租给黄某丙(已判决)在“永利”微信赌博群内使用,非法获利30900元。
综上,黄某甲获利人民币155151元;黄某乙获利人民币156440元;陈某某获利125965元;李某某获利69759元。
2018年12月5日,大田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若干;2018年12月21日,黄某甲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黄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若干;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黄某乙、李某某、陈某某手机截图、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帮助,收取服务费数额共计4764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黄某乙与苏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昕
检察官助理 余文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村**号**村**号**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6册、量刑建议书8份、光盘3张。
3.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万元;黄某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大田县公安局暂扣。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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