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厝**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听取了辩护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后二人已被判刑)、“潮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携带1把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驾乘2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村**广场前路段,见被害人林某某驾驶1 辆车牌号码为粤VDG****的白色双菱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 元)路过该处,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便驾车上前拦住林某某,持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对林某某进行威胁,劫取了林某某的该辆摩托车、2 部诺基亚手机(无法估价)和现金人民币300 元。得手后,抢得摩托车被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销赃得人民币1200元,诺基亚手机被丢弃,所得赃款被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仿真玩具手枪1把、二轮摩托车1辆;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复函;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11 年10 月4 日3 时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携带1 把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驾乘1 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附近路段,见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驾乘1 辆红色“小绵羊”助力车(无法估价)路过该处,黄某甲等人便持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上前对赵某某等人进行威胁,劫取了赵某某的1 辆红色“小绵羊”助力车、1 部诺基亚5230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89 元), 王某甲的1 部步步高i508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07 元)和现金人民币100 多元。得手后,抢得助力车被黄某甲等人销赃得人民币1200元,步步高手机销赃得人民币200元,诺基亚手机由黄某丙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买下后供自己使用,该手机后被黄某丙丢失。所有赃款和现金被黄某甲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仿真玩具手枪1把、二轮摩托车1辆;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复函;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三、2011 年10 月10 日1 时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戊(后两人已被判刑)携带1 把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驾乘1 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广场”前路段,见被害人黄某己、杨某某驾乘1 辆车牌号码为粤VAS**** 的白色双菱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12 元)路过该处,黄某甲等人便驾车上前拦住黄某己和杨某某,持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上前对黄某己和杨某某进行威胁,劫取了黄某己的该辆二轮摩托车、1部诺基亚5000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4 元)和现金人民币10 多元,杨某某的1部三星牌S5570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19 元)。得手后,抢得摩托车和2部手机被黄某甲等人销赃得人民币2400元,所得赃款和现金被黄某甲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仿真玩具手枪1把;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黄某己、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丙、黄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四、2011 年10 月19 日3 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携带1 把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驾乘1 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广场前一块写有“**”字样的石头附近,见被害人庄某某驾驶1 辆车牌号码为粤VAV**** 的白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1 元)载陈某某路过该处,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便驾车上前拦住庄某某,持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上前对庄某某和陈某某进行威胁,劫取了陈某某的该辆二轮摩托车,庄某某的1 部诺基亚622OC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9元)和1个钱包(无法估价),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 多元。得手后,抢得摩托车被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销赃得人民币3500元,所得赃款和现金被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仿真玩具手枪1把;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复函;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五、2011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携带1把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驾乘1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专卖店前路段,见被害人袁某某驾驶1辆号牌为粤VBM****的白色飞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7元)载高某某路过该处,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便驾车上前拦住袁某某,持仿真玩具手枪、水果刀对袁某某和高某某进行威胁,劫取了袁某某的该辆二轮摩托车、1部诺基亚N86 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27元)和1个钱包(无法估价),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多元。得手后,抢得现金被三人平分并花光。破案后,被抢摩托车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袁某某。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揭阳市榕城区**村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抢劫5次,数额人民币21235元;黄某乙抢劫3次,数额人民币15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抢飞鹰牌二轮摩托车、作案工具仿真玩具手枪1把;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复函;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黄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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