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8〕2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次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10时许,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得知下园新村饮水工程蓄水池建在**村板前岭生态林,而此事未经过**村委会同意,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黄某甲、时任**村委会书记的被告人黄某乙、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黄某丙等人遂前往实地查看,且表示要将该水池毁坏掉。之后,黄某甲、黄某乙联系了**石场借得一辆钩机,并安排了黄某丙前去给钩机带路。石场工人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钩机来到蓄水池位置后,在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指挥下,使用钩机将该水池毁坏。经鉴定,前述被毁坏的蓄水池重置价格为人民币81079.63元。
2018年8月7日,黄某甲、黄某丙被民警抓获归案;8月8日,黄某乙到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投案。
2018年8月31日,黄某甲的家属代其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害方对黄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王某某等证言;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结伙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婷
2018年11月14日
附:案卷材料及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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